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全面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转变学校办学理念,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围绕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强化质量主体职责,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外部质量监督机制,约束并促进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质量主体发挥职责,自我提高、协同发展。在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培养机制,激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广大研究生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建设目标。从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入手,贯穿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健全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三位一体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构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参与监督的外部质量监督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各行为主体职责,增强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质量提高的内生动力和质量自律的主动意识,约束并引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逐步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体现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3.基本原则。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建立,要有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作支撑,保证全方位、全过程,覆盖到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内涵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监管,分类评价,充分调动各行为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的协调统一;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层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要有利于各学科优势特色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实施框架
(一)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
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总体办学目标,以主动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加强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教育,培养具有高尚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研究生教育动态发展目标,制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规划,明确办学定位,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和学科建设发展方向,有所为有所不为,适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
(二)制订并完善各层次、各类型学位授予标准
依据国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并完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特点,编制本单位所属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其相应的学科支撑基础、人才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结构、学位论文要求、学位授予标准、学术成果要求等,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理论依据和质量保证,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参考和准绳,为开展质量监督和自我评估工作提供标准。各层次、各类型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须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明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规则
学科专业是学校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依据。学位授权学科设置调整和建设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批和指导。制订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位授权学科自主设置的审核程序及管理方式,完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规则,明确各行为主体职责,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内涵建设及管理。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对不满足学科设置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的学科要适时进行调整或撤销,以有利于促进已有学科科学、健康地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四)优化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不断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需求和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目标,逐步优化、调整学科结构和规模布局,加强优势学科和基础学科,发展特色和前沿学科,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稳定现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优化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以质量和贡献引导计划配置。逐步建立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五)改革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
进一步推进招生选拔方式改革,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强化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能力与知识并重的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调动导师积极性,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注重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强化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六)制订科学规范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各学科均须制订科学规范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学科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必修环节(文献阅读、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实践方式、学术活动和预答辩)等提出明确要求。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监督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执行情况。
(七)加强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科学完善的各类、各层次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建设,规范建设要求,确保研究生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内容与方式、科学研究和专业技能训练、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等主要建设内容的落实,并有实质性的创新。制订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实施办法,明确核心课程建设目标,积极推进高质量的核心课程建设,注重教学团队建设,实行在教学管理部门指导下的团队带头人负责制,保证教学团队成员各层次的全面性和团队发展人才的连续性。
(八)强化课程教学质量监控
加强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方式,强化课程教学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加强对授课质量的跟踪监测和过程评估,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全过程监督。
(九)发挥开题对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的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评审制度。规范论文开题程序,明确论文开题要求。强化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在论文开题过程中的职责,加大论文开题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推行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组集体把关方式,约束和引导导师和研究生逐步认识到高质量的开题对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的重要作用。
(十)健全中期考核制度
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中期考核制度,制订科学合理全面的考核标准,细化考核要求,规范考核程序,明确导师和培养单位在中期考核中的职责。逐步在研究生中期考核环节引入分流淘汰机制,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中期考核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和质量约束作用。
(十一)健全学位论文评阅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严格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工作程序,细化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工作环节及要求,确保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位论文评审效率,坚持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促使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学生重视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的质量保障作用。国家重点学科,待条件成熟,逐步推行学位论文国外同行评审的做法。
(十二)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
进一步加强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坚持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将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与检查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督导职责。实行答辩过程及答辩信息公开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修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明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规程,强化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工作中质量约束作用,把好授予质量审查第一关。
(十三)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跟踪抽检工作
实行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跟踪抽检制度。在国家组织学位论文抽检的基础上,委托社会权威机构定期开展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不断扩大抽检覆盖面。对发现问题实行问责制,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或比例较高、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视情节追究指导教师及学科的责任。
(十四)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
制订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坚持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方参与、贴近学生、注重效果的原则,将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工作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坚持集中宣讲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举。加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体职责,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将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作为本单位教师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制度,逐渐形成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五)建立研究生分流与淘汰机制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实施办法。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针对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重要环节引入研究生分流机制,开辟有效、合理、通畅的分流渠道。严格考核制度,对无法保证培养质量及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不遵守学术规范,涉及学术不端的培养对象视情节予以分流或淘汰。
(十六)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的招生资格审查制度,并不断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审查标准。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责权机制,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和育人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学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育人积极性,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和在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中的指导作用。
(十七)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激励与问责制
建立并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问责制,严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对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查者,暂停招生一年;连续三年不参加招生资格审查或招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论文抽检过程中,对出现或连续出现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对培养质量优异,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十八)实施研究生指导教师交流与培训计划
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海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计划,选派和鼓励更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赴国外知名高校访学、交流,加强对学术前沿的把握,扩大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办法,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自身工程(社会)实践经历和工程(社会)实践意识,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到行业相关部门或实践基地进行交流合作、参与实践,提升其实践指导能力;坚持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政策制度和师德师风教育,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政策水平和责任意识。
(十九)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
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研究生创新创业的引导、激励和资助作用。完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引入多方监督机制。规范过程管理,保证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提高研究生的待遇水平,完善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重视助研岗位设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倡导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资助制。建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设立研究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二十)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
突出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研究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明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研究生培养的资源配置标准,不断改善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并积极推动研究生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重视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的创新创造和劳动付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和获得劳动报酬;不断完善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度设计和专门机构,促进研究生教育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十一)完善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不断完善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落实好就业创业“一把手”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以学生为本,强化就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通过实施“阳光就业指导计划”、“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促进计划”、“就业困难群体援助计划”等,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构建全程化、层次化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高水平、开放式、布局合理的创新创业实训体系,构建成熟、完善的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便捷、高效的创新创业信息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开展全方位的指导和培训;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十二)科学合理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
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科学合理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继续推行面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前沿讲座,规划学校先进的教育教学资源面向全体研究生开放。在加强各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努力探索惠及全体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改革。多渠道筹集研究生教育经费,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保证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在校研究生生活水平。
(二十三)建立完善学科评估制度
制订学科评估实施办法,将学科自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学科自检自评、学校检查评估与国家合格评估相结合,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通过各种方式的评估,促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学位授权学科动态调整内动机制,引导和激发各学位授权学科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高起点、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发挥优势,办出特色;对有条件的优势特色学科学校将逐步开展国际化评估;打破学位授权学科的终身制,促进学科在高水平状态下的持续发展。
(二十四)建立质量信息跟踪和反馈制度
逐步建立毕业研究生质量跟踪和社会评价反馈制度,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和就业等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评价指标设计,充分利用研究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就业基地等平台,广泛收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反馈信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学科或专业类别开展质量跟踪调查,通过电话回访、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有效方式,定期听取用人单位和近五年就业的毕业生意见。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信息档案,定期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结合社会评价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和方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二十五)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相关信息;开展质量调查,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及时发布对教育质量不良现象、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处理结果,强化公众监督,促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提高质量自律意识,加强质量预警,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二十六)规范信息与档案管理
建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质量跟踪档案,加快网络化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将其纳入学位授权点评估和导师岗位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质量档案建设与诚信制度建设、预警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发挥质量档案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
(二十七)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兼任,工作小组组长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管副校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行政协调和政策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质量保证监督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落实;成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督评价等工作。同时,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相关规划执行进度、方案实施效果、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监管与评估等纳入各级学术组织的工作职责,有效发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与监督作用。
(二十八)建立社会评价机制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与本行业用人单位联系,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协作互动关系,逐步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的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及学位论文抽检等工作,主动参加有威望的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开展的质量评估工作和教育质量认证工作。有效利用外部评价与监督手段,实现学校学位授权学科内涵建设与发展的预警和保障。
(二十九)定期发布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
积极利用具有良好声誉的专业化社会监督评价机构,开展独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编制研究生教育质量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十)形成体现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制订质量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以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基础,以质量管理制度为依托,以质量审核评价为手段,在学校上下开展全员性质量文化建设活动;引导和促使全体师生员工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思想意识、行为能力逐步趋于共同的质量标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每位教育参与者建立高度的质量自律意识,在长期的教学、学习和学术活动中形成坚持高质量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追求质量,追求卓越为责任,自觉传承质量精神。激发追求质量的内生动力,实现质量外在形式和内容与内在的精神和实质的一致性,形成内外合力、上下一致的质量信念,人人讲质量,事事求质量,共同追求完善,追求创新,并逐步转化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动。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保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要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与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跟踪与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应主要吸纳本行业中用人单位、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并定期开展工作。
2.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以确保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的有效实施。切实落实相关制度和工作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3.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结合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的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制订考核评价制度,以制度来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落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抓住研究生培养各关键环节,从研究生教育各项基本活动入手,在教师和研究生之间,广泛开展转变质量观念和加强质量意识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育部精神和学校要求宣传到每一位教师和研究生。提高相关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抓质量、保质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步形成体现吉林大学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氛围。
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